广东宝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广州新市江夏经济发展公司的委托,对白云区黄石街江夏联社环卫数字化运营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竞标人参与。
一、采购项目名称:白云区黄石街江夏联社环卫数字化运营服务项目
二、项目内容及数量:
项目名称 | 服务期 | 最高限价 |
白云区黄石街江夏联社环卫数字化运营服务项目 | 一年 | 976,652.35元 |
1.竞标人应对所有的磋商内容进行响应,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进行响应。
2.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详见磋商文件《采购项目内容》。
3.项目类别:服务类。
四、竞标人资格要求:
4.1、本次资格审查要求:
竞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资料证明。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据《投标人声明》及其附件,分支机构投标的,还须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及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依据《投标人声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据《投标人声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据《投标人声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据《投标人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依据《投标人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投标人声明》。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文件复印件。
(2)竞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3)竞标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本单位无行贿犯罪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四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4.2、报名时需附如下资料:
(1)有效的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2)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4)第4.1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每页须加盖公章)
注:报名时未能提供上述报名资料的竞标单位将被拒绝报名。
五、符合资格的竞标人应当在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24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和下午14:00-17:00时)到广东宝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26号401房)领取磋商文件。响应竞标人必须携带第四点竞标人资格要求资料及以下相关资料购买磋商文件(磋商文件费500元;资料必须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1.法人或法人代表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本次采购项目公告等相关信息在广东宝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网(http://www.gd-bjzx.com/)上公布;发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本采购项目不举行集中答疑会,如有任何疑问请以书面、传真或电邮形式至采购代理机构释疑。
七、其他费用
1.采购代理费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采购机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费率标准下浮20%计算收取。以中标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收费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八、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开始与截止时间:2023年8月29日14时00分-2023年8月29日14时 30 分
九、磋商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26号荔天大厦B座401会议室。
十、磋商时间:2023年8月29日14时30分。
十一、磋商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26号荔天大厦B座401会议室。
十二、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州新市江夏经济发展公司
采购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村
联系人:李先生
十三、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宝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人:方工 联系电话:020-86537273/15999983727
采购人名称:广州新市江夏经济发展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宝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8日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广州新市江夏经济发展公司 :
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采购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5)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8)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9)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项目质量问题的;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五、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项目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员工,不以项目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员工工资。
六、我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承诺如下:
(1)我方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违法记录,或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已届满: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我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如有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评标委员会可将我方做无效投标处理,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八、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须在本投标人声明中签字。